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8.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
9.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10.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1.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2.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13.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刑事案件,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15.申请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16.决定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
17.执行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庭庭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还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报高级法院主管业务庭备案。
二、立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一)立案的时间
18.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函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
19.改变管辖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20.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