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格各类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办理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公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述案件中有符合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下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4.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和高级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执行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告人不上诉的,按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参照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