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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7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现发布《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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