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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二)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至少保存1年。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 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基层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开展急救常识的宣传,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各急救站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第十一条 各急救站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各急救站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应配备急救指挥车,各急救站应配备救护车。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和医疗急救标记及相应级别的急救设备、设施。
  各急救站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
  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 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站应当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各急救站不得拒绝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医务人员对急、危、重伤病员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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