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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规划、公用、交通、民政、劳动、保险、电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基层急救站组成。
  各急救站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检查、督促各急救站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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