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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4)企业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可将部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鼓励城区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土地级差优势进行土地存量调整,提高非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返还比例,返还企业资产变现及变现部分缴纳的部分税收的资金,可用于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步将国有房地资产注入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加企业资本金。
  (25)完善和发展北京市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产权交易、资产变现、专利成果转让提供交易场所。通过资产重组,使企业减轻历史包袱。帮助国有企业吸引国内外合作者,通过资源、技术、市场的优势互补,促进国有企业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合资合作,调整资本结构。
  (26)适当扩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规模,加大国有骨干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力度。努力改善国有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国家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短期借款或投资入股等形式,支持国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
  (27)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要逐步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治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不合理的负担,为企业改革和扭亏创造条件。
  (28)大力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再就业,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到2002年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取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2000年控制在1%左右;2002年控制在2%以内。
  实行积极有效的再就业政策。在保障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调整就业结构。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谋职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发展劳动密集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帮助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筹集资金的就业托底机制。
  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格局,使之成为促进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渠道。完善“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对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
  六、加强各项配套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9)保持首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实行多渠道融资、多主体投资,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拓展消费空间,推进消费信贷,进一步刺激和扩大消费需求。在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要防止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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