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管理全市国有资产。市政府作为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办事机构。
市政府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对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严格建立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完善企业资本金注入机制。在抓好现在四个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有的各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的要进行规范和完善;有的要进行调整和重组;还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境外融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派出产权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投资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严格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大190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力度。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按《
公司法》进行规范,着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制度及投资主体多元化上下功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引入法人股东、鼓励自然人投资入股、建立职工持股会、国有股售改结合等方式,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本结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决策层形成有力的制衡机制,维护股东的利益。未完成改制的企业,要加快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特别注重改制质量,防止和纠正“翻牌”公司,注意总结与推广典型经验。
(14)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按照《
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统一决策,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董事、经理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按照
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职代会按照职代会条例行使职责。
(15)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下,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差别由企业根据全市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来决定。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劳动条件好坏、强度轻重、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和劳动实绩,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16)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正确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减少市场风险,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狠抓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抓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针对当前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的现状,继续开展“学邯钢、学北开、降成本”活动,建立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管理体系,推动全员、全过程成本费用管理。编制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审计监督,坚决依法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严肃财经纪律,完善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市场需求和用户满意为标准,制定质量承诺、质量投诉等制度。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和GB14000环保标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以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强化商标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北京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发挥管理专家作用,全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