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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林业部门对边贸木材及其制品、林副产品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业建设保护费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育林基金按成交额的6%,更改资金按成交额的4%,林业保护建设费按每立方米2.5元收取。边境县从边贸收取的“两金一费”全额用于发展当地林业,不再上缴上级林业部门。
  四、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
  (一)各收费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两证两卡制度,即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人员持《收费员证》上岗,对国内、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时要在《企业交费登记卡》或《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收费时间、项目、标准、金额、收费员证号等内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经营性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
  (三)限定收费地域。边贸收费的地点,主要指国家或自治区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边地贸口岸、海关临时监管点、边民互市点。涉及边贸的收费只能在上述地点执行,各有关收费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收费地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此前所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我区边贸收费项目目录及依据
     二、待修改的边贸管理收费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       我区边贸收费项目目录及依据


┌──────┬────────┬────────────┬─────┐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     │
│      │        │〔1994〕794号      │     │
│商检局   │商品品质检验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     │
│      │        │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        │〔1999〕427号      │     │
├──────┼────────┼────────────┼─────┤
│      │动植物、动植物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不含机动车│
│动植物检疫局│品及其他检疫物检│〔1994〕 795号     │辆,含船舶│
│      │疫费      │            │     │
├──────┼────────┼────────────┼─────┤
│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     │
│      │进出境动植物熏蒸│〔1994〕795号      │不含废旧钢│
│      │费、监测费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材    │
│      │        │费字〔1998〕190号    │     │
├──────┼────────┼────────────┼─────┤
│      │入出境卫生检疫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船舶检疫和│
│      │        │〔1994〕796号      │卫生处理费│
│      │        │            │需细分化 │
│      ├────────┼────────────┼─────┤
│卫检局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价费字248号,自治区物 │     │
│      │检验费     │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  │     │
│      │        │〔1992〕207号      │     │
├──────┼────────┼────────────┼─────┤
│      │监管手续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        │〕价费字293号      │     │
│      ├────────┼────────────┼─────┤
│      │报关登记手续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        │〕价费字293号      │     │
│      ├────────┼────────────┼─────┤
│海关    │报关单费    │海关总署署财〔1993〕783 │     │
│      │        │号、〔1996〕1061号   │     │
│      ├────────┼────────────┼─────┤
│      │防伪标签费   │海关总署署财〔1996〕181 │     │
│      │        │号           │     │
│      ├────────┼────────────┼─────┤
│      │报关员考试发证费│海关总署署财〔1996〕602 │     │
│      │        │号           │     │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仅限于在东│
│口岸办   │口岸管理费   │政办〔1993〕115号    │兴、凭祥口│
│      │        │            │岸收取  │
├──────┼────────┼────────────┼─────┤
│      │船员登陆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        │〕价费字240号      │     │
│边检部门  ├────────┼────────────┼─────┤
│      │监护或看押船只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        │〕240号         │     │
├──────┼────────┼────────────┼─────┤
│边防委   │进入边贸点人员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     │
│      │理费      │办〔1990〕26号     │     │
├──────┼────────┼────────────┼─────┤
│边贸管理局 │边贸管理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
│      │        │〔1998〕33号      │     │
├──────┼────────┼────────────┼─────┤
│      │集贸市场管理费 │1994年区物价、财政第二号│收费标准减│
│      │        │通告          │50%   │
│工商部门  ├────────┼────────────┼─────┤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994年区物价、财政第二号│收费标准为│
│      │        │通告          │0.5%并作 │
│      │        │            │修改   │
├──────┼────────┼────────────┼─────┤
│      │防洪保安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
│      │        │〔1996〕102号      │     │
│地方税务局 ├────────┼────────────┼─────┤
│      │教育附加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
│      │        │〔1994〕84号      │     │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1号、国家计委 │     │
│      │        │价格管理司计价格函〔1995│     │
│      │        │〕123号         │     │
│      ├────────┼────────────┼─────┤
│      │港务监督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
│      │        │〕价费字191号      │     │
│港航监督部门├────────┼────────────┼─────┤
│      │船舶检验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     │
│      │        │〔1998〕800号      │     │
│      ├────────┼────────────┼─────┤
│      │船舶交通建设基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     │
│      │        │办〔1993〕90号     │     │
│      ├────────┼────────────┼─────┤
│      │港口建设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     │
│      │        │办〔1993〕90号     │     │
│      ├────────┼────────────┼─────┤
│      │清理港池垃圾费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安监字 │国际公约约│
│      │        │〔1997〕103号      │定    │
├──────┼────────┼────────────┼─────┤
│      │停泊费     │交通部令〔1997〕第三号 │经营性收费│
│      ├────────┼────────────┼─────┤
│      │起货机工力费  │交通部令〔1997〕第三号 │经营性收费│
│港务局   ├────────┼────────────┼─────┤
│      │移泊费     │交通部令〔1997〕第三号 │经营性收费│
│      ├────────┼────────────┼─────┤
│      │引航员滞留费  │交通部令〔1997〕第三号 │经营性收费│
│      ├────────┼────────────┼─────┤
│      │货物港务费   │交通部令〔1997〕第三号 │经营性收费│
├──────┼────────┼────────────┼─────┤
│      │渔港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
│      │        │〔1990〕69号      │     │
│渔港监督部门├────────┼────────────┼─────┤
│      │渔港建设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
│      │        │〔1990〕69号      │     │
├──────┼────────┼────────────┼─────┤
│渔政管理部门│渔业资源费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     │
│      │        │费字〔1995〕88号    │     │
├──────┼────────┼────────────┼─────┤
│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     │
│环保部门  │排污费     │保局桂价费字〔1992〕221 │     │
│      │        │号           │     │
├──────┼────────┼────────────┼─────┤
│      │育林基金、更改资│自治区物价局、林业厅桂价│     │
│林业部门  │金、林业保护建设│农字〔1991〕248号,自治 │收费标准减│
│      │费       │区财政厅、物价局〔1994〕│50%   │
│      │        │桂财综字第3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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