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7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边防局、边贸局、口岸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组成自治区清理边贸乱收费工作组,对我区边贸收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边贸收费确实存在着收费部门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收费项目设立不合理,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收取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自治区规定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我区边境贸易软环境,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如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取消边防部门向边贸船只和人员收取的“船舶管理费”;对违法入境的船只、人员按规定实行处罚等管理。
  (二)取消边防派出所在边贸码头、边民互市点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调整部分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一)取消动植物检疫部门对进口废旧钢材检疫收费,修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进出境动植物薰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90号)相应的条款;并将进口废旧物品检疫费改为“进口动植物废旧物品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修改后下文明确。
  (二)林业部门在边民互市点不收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
  三、降低或规范合法收费项目中的部分收费标准
  (一)对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费,港航监督的船舶港务费等,按边贸收费低于国贸收费的原则,以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价降低10%征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