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完成异地安置任务,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对大石山区部分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异地安置,是我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要全面完成1993-1999年自治区下达的25万特困群众的异地安置任务。迁出、迁入地政府一定要把异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解除搬迁农户的后顾之忧。要及时为搬迁户办好户口,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证搬迁户有长期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要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路通、水通、电通和有小学、有医疗室,使异地安置群众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同时,要抓好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化经营。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实现安置点的可持续发展。
七、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1999-2000年,除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给我区的各项扶贫资金外,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扶贫攻坚投入。各地、市、县要根据扶贫攻坚的要求,努力增加扶贫投入,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要在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2%的资金用于扶贫攻坚。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也要向贫困乡、贫困村倾斜。要加强到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广泛发动社会筹措资金,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使利用外资扶贫工作有新的突破。
扶贫资金无论是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这个中心,统筹安排,配套使用。要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治区掌握的各项扶贫资金,每年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项目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有关部门按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地、市、县。继续实行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县”。自治区、地、市、县要按中央要求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修田造地,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科技培训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乡村道路建设。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开展种养业。世界银行扶贫贷款及配套资金要用于规定的扶贫项目。
要严格扶贫资金投向,从1999年起,坚决禁止使用扶贫资金上一般的工业项目。不允许使用扶贫资金搞与解决群众温饱无关的项目。不允许拿财政扶贫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更不准挪用扶贫资金去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在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不准上浮利率。各级财政、计划、扶贫、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不管是谁、那个部门,都要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