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和《广西旅游报》。
十、政策与措施
(一)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
全区各级源地进行巡回演出。
办好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和《广西旅游报》。
十、政策与措施
(一)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
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共同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培育大产业;要加强对旅游业的指导、调控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自治区计划、财政、建设、交通、宣传、文化、公安、旅游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旅游事业局。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审议全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审批自治区级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信息反馈、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
五条重点旅游线路所在市、县和其他重点旅游市、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聘请有关旅游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顾问小组,就我区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供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各旅游市、县要健全旅游管理机构,明确并强化旅游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旅游主管部门的作用。
(三)加强产业规划管理
各地要制定出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及近期实施计划,并明确旅游产业规划的执行、监督责任单位。在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项目,均应符合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性旅游规划和有关专业性规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1、贯彻“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齐上”和“自力更生与利用外资并举”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开发和合资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开办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旅行社;鼓励外商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旅游企业。
2、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公共财政”有关财政资金供应范围的规定,安排必要的财政投入。
3、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开发,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纳入政府重点建设的重大旅游项目,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努力拓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
4、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联合国环发署、开发署、教科文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环卫组织对旅游、环保产业的支持;采取BOT等融资方式,引进境外资金;将经过精心包装且确有开发潜力的项目向外转让,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其他旅游项目建设。
5、组建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上市融资;推行股份合作制,通过民间筹资入股和以工顶资、以工折股等方式开发旅游项目。
6、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同级财政应视财力及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贷款贴息。
(五)管好用好旅游发展资金
管好用好旅游发展资金,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自治区旅游事业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引导投向、扶持重点、与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旅游接待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六)推行目标责任制
为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应建立四项目标责任制:旅游业四大经济指标目标责任制;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旅游市县和“创优”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旅游主管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规范旅游市场价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质论价、合理收费”的原则,进一步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理顺旅游价格关系。根据不同旅游线路、不同季节等特点,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物价政策,对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娱乐场所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价格。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和恶性削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加快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