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绰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经营管理,保障电子出版物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含进口电子出版物,下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