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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外宣传,改进招商引资组织管理方式,吸引国外、境外、省外的投资。采取出让市政设施经营权、土地开发权、重点设施和公共场所广告经营权、土地批租等形式换取资金,探索运用国际通用的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ABS(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价格改革和价格结构调整。按照供水成本加法定利润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供水价格,着力解决城镇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普遍滞后的问题。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具体价格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测算,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
  (五)多渠道筹措城镇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在增加收入的前提下,要力争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及公交设施建设。城市公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方向。政府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市内交通建设,必要时可给予贴息补助及其他优惠支持。要继续加强城市建设维护费的征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继续严格按照《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黔府函〔1993〕176号)的规定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集中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拒交和截留。
  (六)有条件的县(市)可成立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政府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城镇建设资金,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投入,滚动发展。有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为筹集较大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发行债券。供水、供气等企业可以组建国有集团公司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扶持和鼓励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扫规定程序申报发行上市股票。
  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公益性事业
  (一)强化城镇社会服务功能。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娱乐业,加快发展运输、邮电、金融业和市政建设,注重发展房地产、信息、广告、技术咨询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和消费性服务,统筹规划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信息等设施。把城镇居民的积累逐步引导到文化、体育、保健消费和科技、信息投资等方面,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各级文化、卫生、体育、科技、信息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使行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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