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农民进入小城镇以后原有承包地的流转制度。进镇农民在办理小城镇户口后,5年内可保留原承包地,但必须履行原承包合同,不得弃耕撂荒。承包地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耕作权)或委托代耕。承包地弃耕撂荒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按规定缴纳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由当地政府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契机,逐步使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抓好贵阳市城区和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培育住宅二级市场,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保险业务。统一规划,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建房。
启动小城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小城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制定优惠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进镇买房。充分考虑农民进城用房的需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施,突出民族特色,控制建设标准。
(三)积极稳妥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8〕11号)精神,从1999年起,在原有试点基础上,逐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争取五年内将户籍改革范围扩大到全省建制镇。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者,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落户小城镇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对小城镇人口实行宏观总量控制。
五、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城镇体系
(一)优化城镇地域空间结构。采取点轴开发模式,重点发展铁路及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城镇,加快形成铁路沿线、高等级公路沿线的城镇群和城市带,着力构筑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经济走廊。
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按照城市性质,通过城镇的规划建设,吸引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按照产业布局调整的要求投资兴办企业,促使产业布局向科学化方向发展。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规划的乡镇工业小区适当集中,合理布局,连片发展,以节约土地,减少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高规模效应。要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带动第二、第三产业大发展、大提高,增加就业容量和就业机会,为大量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创造条件。依托当地资源和原材料优势,大胆探索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和名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