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高度重视城镇发展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的组织和管理。到2002年,建制市和县城必须完成近期建设的详细规划,建制镇和集镇要完成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组织编制。没有规划地形图的县城以上城镇和城市,要抓紧在一年之内制定。规划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编和完善。城镇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重视保护生态环境。要整顿和规范城镇勘察设计市场。对场路不分的城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过境公路改道、城镇拆迁等办法进行改造。
(二)完善城镇规划的实施机制。城镇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制市、县城和建制镇要严格实行“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集镇和村庄实行“一证一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除不得发给“两证一书”或“一证一书”外,还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反规划、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城镇建设工程项目和镇容镇貌管理。建立省、地(州、市)、县(市、区)、镇四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项目决策评估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要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视对工程项目的地质勘测工作,没有地质勘测及分析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增强城镇环境意识,加快建设公园省,大力开展“黄果树”杯竞赛活动,广泛推行物业管理,整治城镇脏、乱、差现象。
四、深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
(一)深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按照“统一开发、连片建设、集约使用、节约耕地”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城镇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城镇建设的土地供给。
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努力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农地转用、征用手续后,除法律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外,一律采用出让、出租方式供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地。要强化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做好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避免无计划征地,造成耕地撂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