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黔府发〔1999〕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城镇化是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巨大动力。城镇化是国民经济工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产物,也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人口素质,发展第三产业,培育统一市场,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途径。我省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1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个百分点。城镇化进程滞后,不仅影响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制约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快城镇化进程,使之成为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城镇化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实施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
建立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行署)逐级签订城镇化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计划、体改、统计、财政、国土、公安、教育、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对城镇化进展情况逐级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城镇化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国内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制定全省城镇化进程的目标。以小城镇规划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发展完善城镇商品市场,增大城镇人口容量和市场容量,加速培植优势产业,合理转移、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面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力争到2002年,规划建设好100个万人以上规模的小城镇,其中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明星镇10个;建制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20%。
二、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加快工业化、信息化步伐,把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