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以便掌握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和及时纠正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失误。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办案综合指标的集中反映,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和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因此,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抓紧修定我省行政复议文书的统一规范格式,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的统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机构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复议方面的作用,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也应给予充分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