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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9〕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此,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促进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作如下通知:
  一、扎扎实实地开展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的活动
  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主要领导人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复议法的培训,以增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通告、专栏、墙报、开展咨询活动、典型案例宣讲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之家喻户晓。要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开展一次“行政复议法宣传周”活动。同时抓紧做好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范围、审查程序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开展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和搞好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全省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资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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