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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五)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场所,应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
  (四)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不断充实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从事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科普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开展科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加强对科普场所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利用,使其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或者投资兴建、联建科普设施,发展科普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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