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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标本馆、陈列馆和其它科研机构、设置应有组织地定期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应采取宣传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条 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加强对科普读物的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根据各自特点,加强公益性科普知识专栏或广告宣传。

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场所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以及乡镇科学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科普组织在从事公益性科普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活动经费;
  (二)接受合法捐赠;
  (三)申请科普专题项目;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五)依法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六)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科普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二)开展科普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
  (三)科普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优先、优惠对青少年开放;
  (四)改进科普工作方式,提高科普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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