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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闽政〔1999〕1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在福州市试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城镇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居民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按其转让收入全额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各税费分拆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研究确定。印花税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纳。
  房改房等上市中房产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收益处置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市房改房上市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前暂缓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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