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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乡村自查基础上,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县级对乡级的抽查面要达到50%。对村级的抽查验收以乡级组织为主,县级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要达到1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清查工作结束后,清查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在做好报表填制汇总工作的同时,要对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将清查报表和分析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市的汇总报表和分析材料请于1999年10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农经处。
  (三)分类处理阶段。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二是核销减债,三是拍卖还债,四是划转债务。
  各地在分类处理阶段,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具备条件的可在清查后即行消化解决,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整体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各市要在1999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进度情况上报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农经处)。
  四、组织领导和措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此次全省清理乡村两级债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进行。具体工作以农业部门为主,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同时抓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理和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乡镇财政债务的清理处理工作。金融部门要配合做好乡村两级债务处理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与税收有关的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财政债务的审计工作。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真正摆上日程。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这项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采取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事关重大。各地要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在分类处理已形成的乡村债务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理债务工作要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整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要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要贯彻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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