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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彻底清理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30号 1999年8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切实降低乡村负债水平,增加乡村净资产含量,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本《方案》所称不良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超过偿还期三年以上的且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清理对象是:乡镇、村两级(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理范围是: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包括向金融机构、非金融单位、个人等的全部借款)、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级要按照国办发〔1999〕40号文件、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深入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好业务培训,使清理工作抓紧做细,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清查阶段。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要在1998年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以乡、村自查为主,展开普查。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笔登记。对于1998年清产核资时已经查明的问题可直接填制清查报表(由省农业厅另行下发),对于因时间紧迫,尚未弄清的问题要彻底清查,对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县级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随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对于清查结果,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签字,乡级报表由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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