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9〕21号 1999年8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它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规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对《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本地方、本部门学习、培训、宣传的工作任务。首先要抓好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学习、培训,使之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承担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业务能力。同时要抓好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培训,争取在《
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将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培训一遍。要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