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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和再担保。
  第十条 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石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建材产品的或利用废液(渣)生产黄金、白银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个体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经工商联、个协、私协、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向有关评审委员会填报材料,评审合格后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成果鉴定及新产品认定,可直接或经乡镇企业局、工商联、个协、私协、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各有关鉴定委员会申报材料,鉴定合格后,报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等确需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组团出访的,出国手续由组团单位按因公外派的程序统一报批。
  第十四条 异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按当地居民同等办理。在城市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凡属中低收入家庭且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均可在经营地或企业所在城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严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抵制“三乱”行为。对于执法、执纪部门的“三乱”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检举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限期给予答复。工商联、个协、私协和乡镇企业协会要积极帮助个体私营经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 把私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个体私营经济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县、市、省级科技开发项目;利用国家给予的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要认真执行现行各项科技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个体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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