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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冀字〔1999〕50号 1999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冀发〔1998〕14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大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放弃公职身份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第三条 大力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济。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不受生源地限制,按经营场地和企业所在地,由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公安机关、粮食部门凭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接收管理档案证明和工商等管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及落户介绍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需要到石家庄市落户的,按省会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贫困地区(省、国家级贫困县),凡两人以上投资,产品被评定为省级科技成果、申报并被批准为国家专利技术(其中一项即可),或开发地方名优特产品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以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雇工1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可申请冠“河北”名称。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由办营业执照,在业余时间从事饮食、服务、咨询、修理和商品零售等项目的个体经营;允许个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兴办或合办个体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外地来我省或本省异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凭身份证(或暂住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凡投资5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解决企业主及直系亲属或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共3人的城市入户手续。上述人员办理粮户关系时,除和城镇居民一样交纳工本费外,不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按照担保法,个体私营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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