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表中空白栏执行本行最低标准;2、表中退休费标准按1999年6月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退休费计算;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今年已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1999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标准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45号)进行了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二)按《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本次退休人员提高标准的80%执行。
(三)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地、市直属企业和地、市所辖县属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批。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适当补贴外,其余由我区养老保险金自筹解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1999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按中央财政给予我区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补助数额,以各地1999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实绩,由自治区劳动、财政厅审核确定。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