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各地应在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的比例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予以提高。个别地区原发放标准达不到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比例的,应先按此比例提高后,再提高30%。对违反自治区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应予以纠正。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暂按失业保险金提高后的新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1999年9月底前实施,并按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解决。对困难地、市、县,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这次调整标准执行。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1998年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为了重点解决低收入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拉开差距,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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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15年以│15年不│20年不│25年不满│30年不满│ 35年以 │
│ 调整 年限│下 │满20年│满25年│30年 │35年 │ 上 │
│退休 标准 │ │ │ │ │ │ │
│ 费标准 │ │ │ │ │ │ │
├───────┼───┼───┼───┼────┼────┼────┤
│700元以上 │ │ │ │38 │48 │58 │
├───────┼───┼───┼───┼────┼────┼────┤
│600--700元 │ │ │33 │43 │53 │63 │
├───────┼───┼───┼───┼────┼────┼────┤
│500--600元 │ │ │38 │48 │58 │68 │
├───────┼───┼───┼───┼────┼────┼────┤
│400--500元 │ │33 │43 │53 │63 │73 │
├───────┼───┼───┼───┼────┼────┼────┤
│350--400元 │ │38 │48 │58 │68 │78 │
├───────┼───┼───┼───┼────┼────┼────┤
│300--350元 │33 │43 │53 │63 │73 │83 │
├───────┼───┼───┼───┼────┼────┼────┤
│300元以下 │38 │48 │58 │68 │78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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