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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驻桂各中直单位: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
           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及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等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提高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代缴社会保险费。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及1999年7月1日后进入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均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三三制”实行分级筹集解决,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筹集解决,地、市、县的国有企业由地、市、县筹集解决。对困难地、市、县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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