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调资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全区统一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既不打折扣,也不能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确保这次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地实施,充分发挥工资工作的激励作用,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可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和《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7〕82号)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