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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规定的发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
  (四)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五)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办清有关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改办备案。
  第九条 申请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住房档案》;
  (三)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属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年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四章 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计征税费时,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超标面积部分的收益。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计算办法按所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该住房单元的楼层数(底层杂物房不计入楼层数),乘以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再乘以10%。即:
         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10%
          楼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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