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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入市条件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已购公有住房全产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
  (二)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
  (三)出售、交换、出租、继承、赠与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必须按上市当年当地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拥有住房全产权。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五)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六)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九)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十)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或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连同原购房票据和《个人住房档案》交当地房改办;
  (二)当地房改办对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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