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7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加快住房商品化的进程,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又称房改房)包括: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进入市场交易时,则按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