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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
  (一)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凡属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归同级政府财政,由财政部门专项报同级政府批准安排使用,为了调动部门收款的积极性,可视收款情况按收回款的20%--30%留给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凡属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使用,可以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
  (二)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二)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预算(处、科、股)全面负责,财政部门各职能(处、科、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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