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财政周转金后地方财政政策性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精神和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要求,决定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基金有偿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