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发放新的借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对于个别在今年初发放的财政周转金,视情况作特殊处理。
2.清理帐目。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除个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外)都必须进行清理。帐目必须做到全面、准确、清晰,并于1999年9月前清理完毕。
3.回收到期借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到期借款的回收工作,责任到人,逐户催收。为鼓励借款单位提前或及时还清借款,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鼓励措施:对自收文之日至1999年年底期间还清借款本息的单位,经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部分资金占用费返还。
4.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财政部门应深入了解各借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确实符合呆帐处理条件的借款单位的借款,财政部门应主动向借款单位宣传有关呆帐处理规定精神,借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呆帐,争取将已形成的呆帐尽快核销,防止出现债权债务双方“两头不问、情况不清”局面。
5.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对在本年度未归还或预计不能归还的到期借款,年底前全部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金额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资金占用费后的数额重新认定。
6.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财政周转金整顿后,原从事财政周转金管理的富余人员,各部门要妥善安置,特别是机构改革中不能因为岗位变化,作为分流的条件。
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本年度内,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对原有投资职能的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兼有财政周转金管理职能的,财政周转金也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方法、步骤加以整顿。整顿后,财政性资金转投资处理,事业(或企业)法人必须严格履行投资职能。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市、县、乡及省直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财政部门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上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同级政府。
(二)各行署,省辖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