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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
 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1999〕35号 1999年8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不收不贷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要根据《江西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实施细则》(赣财预字〔1999〕9号)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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