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整体素质
25、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学习深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有关部门应把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素质纳入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26、积极引导部分私营企业改变家族制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鼓励他们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向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最终产品发展。
2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业者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单位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引导、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28、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29、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30、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31、进一步重视发挥工商业者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赋予工商业者联合会一定的服务职能,完善商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级工商业者联合会(民间商会)应继续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加强工作,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
32、积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占比例。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纳入行业和地区评优树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