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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1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泄露本单位科研技术秘密和不影响经济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14、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区内外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两年的,准予在该城镇落户,不征收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15、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其关系可在负责安置的党政机构最长保留3年,3年内不愿再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五、依法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他们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学会、赞助等活动,不得侵犯他们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7、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等纠纷。
  18、清理废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各种物品、征订各种报刊。
  19、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城镇商品房租金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出租和按约定收取租金外,不得向承租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欺诈活动。
  2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水、用电方面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业者在通讯、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受户籍限制。
  22、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检查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收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对偷税抗税、掺杂使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制黄贩毒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和依法严厉惩处。
  24、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其他单位也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及社会各界检举控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新闻媒体对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和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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