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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5、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
  除从事金融、保险、医药、农业种子、食品卫生、旅馆、刻字、印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需前置审批手续外,从事其他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均可直接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6、降低注册资本。凡申请注册为公司的私营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标准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8万元。申办注册私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和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70%以上,并且具有3个以上紧密层企业的,即可在母公司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特征。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
  8、区外人员可申请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人员相同。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以内、私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以内注册完毕。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标明前后置审批项目,实行受理、核准、发照程序化。
  四、完善政策,多方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9、支持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1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承包、还本租赁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11、放宽用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
  12、支持私营科技机构的发展。私营科技机构在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评审奖励、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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