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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7部门《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改制后事务所的设立
  (一)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按照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的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第110号)执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要求职龄内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注册资本金额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2.有限责任事务所设立的条件按照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执行。
  (二)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1.为保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制初始首席发起人,由挂靠单位协助事务所采取民主协商形式产生。首席发起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首席发起人确定后,首席发起人与挂靠单位协商确定其他发起人,并应征得事务所半数以上注册会计师的同意。
  2.在有限责任事务所执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均可作为出资人;已取得注册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事务所专职人员也可以作为出资人。
  合伙人、发起人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年限的界定,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3.合伙制事务所由合伙人出资;有限责任事务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出资,其出资比例、金额应在事务所章程中明确规定。
  (三)有关年龄的规定
  有限责任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和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发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因特殊需要,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和发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事务所的名称
  改制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名称后面要冠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例如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要冠以“合伙”字样,例如沈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六、脱钩改制的时限和步骤
  (一)时限
  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外,全省其他事务的所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脱钩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1999年11月30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务所一律予以注销。
  (二)步骤
  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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