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处置
1.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以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2.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改制后的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3.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事务所,其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已经完成住房制度改革,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事务所,应将结余的职业住房基金上交挂靠单位。
4.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负债性基金,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事务所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四)挂靠单位应监督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负债性的各项基金,错提的应予以纠正。
挂靠单位从事务所收取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五)经过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后,有净资产的事务所,经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协商,可以留给事务所从业人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
(六)挂靠单位要与事务所签订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对资产处置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四、人事管理及其他
事务所实行整体脱钩改制。脱钩改制期间,要保证原有人员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和从业人员下岗。
(一)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人员的去留及原属挂靠单位后在事务所离退休的人员管理,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并妥善解决。
(二)原事务所在编人员继续留任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三)改制后事务所的职业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由省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签证,原则上改制后一年之内不准辞退原在职人员。
(四)事务所在职从业人员和经与挂靠单位协商继续留在事务所的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脱钩改制后事务所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暂由挂靠单位代管,待条件成熟后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归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