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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7部门《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原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事务所一律划出事业单位序列,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收回,原核准的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作废。
  2.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3.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4.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事务所可根据实际自选其一。
  1.合伙制事务所。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事务所。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脱钩改制中的资产处置
  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后,进行资产处置。
  (一)资产清查与财务审计
  1.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协商确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日期,此日期作为以后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2.由挂靠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隶属本单位的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要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反法规的问题。
  (二)产权界定
  1.事务所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2.产权界定工作由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
  3.对挂靠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开办资本金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或用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4.对挂靠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事务所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5.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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