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7部门
《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体改委、编委办、审计厅、国资局、人事厅、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27日
辽宁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保证全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事务所的现行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会计市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原则是:促进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恪守职业道德,提高风险意识,遏制作弊造假,提高执业质量;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合理处置资产;坚持脱钩改制条件、明确政策、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事务所联合和重组,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
辽宁省境内所有事务所(不含中直事务所和已脱钩改制的事务所)。
(二)脱钩的内容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