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制度,履行职责,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多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统计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统计报表的,上级政府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尽快修订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使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法制办要在今年10月1日前重点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市政府法制办(局)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所属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把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正常行政复议工作轨道。
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检查案件受理、审理和统计、备案情况,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及经费保障情况和应诉、赔偿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或者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利依法及时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权威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将使得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工作量成倍增长。为了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