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省政府确定今年7月为我省行政复议法宣传月。在宣传月期间,各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市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
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领导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
行政复议法的组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好政府系统市(厅)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要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重要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以及乡镇政府的应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行政复议法做出安排。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市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将培训、考试与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验证与发证结合起来,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规范制定程序
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行政机关将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撤销。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保持政令畅通,树立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完成。对于已经过时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予以废止;对于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相矛盾的条款,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向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度,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讨论、批准、登记备案等环节进行必要的规范。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初审,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