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
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好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了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贯彻依法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基本目标,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