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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政府上网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网上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情况下,政策信息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两日内在网上公布,其它信息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及时更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上提出的咨询、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答复的,应通过有效渠道给予答复。政府及涉外联络事务较多的部门发布重要的信息应有外文版显示。
  三、政府上网的保密、安全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上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单位的上网保密、安全保护制度,严格把好上网审查关。除国家规定不准上网的信息内容外,下列情况也不宜上网:(一)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二)不宜大范围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三)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四)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六)可能对社会和有关单位产生误解的探索性做法和未决策的政务内容;(七)其它不宜上网的信息。
  上网信息的发布程序应与行政文件签发的程序相一致。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上信息发布。单位分管领导和网上信息发布人员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各单位建立的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局域网,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与本单位上网系统或其它接入网络相联,两系统应采取物理隔断方式,各自独立运行。使用的计算机要认真检查,凡在上网前处理、储存过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属于涉密计算机,不准上网使用。各单位上网主页不得随意连接境外站点。为防范恶意攻击,各单位主页和上网信息要留有备份。
  四、政府上网工作的职责划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上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上网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上网工作。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上网的组织工作;计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区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作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倡导、指导企业上网和企业信息的发布、采集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网上发布的商业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对虚假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络、接入网络和接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上网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保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上网工作的保密检查和指导工作,严格有关保密规定;机械电子、电信等与信息产业相关的部门应结合政府上网工作,加强对信息产业的政策研究,大力推进我省的信息产业工作;电信部门要做好政府上网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服务工作。全省政府上网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工作。有关政府上网工作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有关部门由省计委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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