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
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承担的任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拒绝。要坚决禁止少数行政机关领导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受理或少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做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要支持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政府负责的态度,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认真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不能搞“官官相护”,见错不纠。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及时审结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久拖不决。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制度和受理制度,取消已不适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做法。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尽快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要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凡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也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务院《通知》就加强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检查的重点。要对已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监督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一定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分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