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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休假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按规定安排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招聘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招聘职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对企业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人每月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过规定总工时数每人每小时100元以内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按相当于职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三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职工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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